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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jiān)管總局印發(fā)《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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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bu)日期:2024-11-12
來源:市說新語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指引的目(mu)的、依據

為(wei)預(yu)防和制止濫用標準必要專(zhuan)利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保(bao)護市場(chang)公平競爭,鼓勵創(chuàng)新,提高經濟(ji)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fa)》)《中華人民(min)共和國標準(zhun)化法》《中華人(ren)民(min)共和國專利法》和《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guī)定(ding)》《國務院(yuan)反壟斷委員會關(guan)于(yu)知識產權領(ling)域的反壟(long)斷指南》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指南(nan)的規(guī)定,制(zhi)定(ding)本指引。

第(di)二條 相關概念

標準必要專利,是指實(shi)施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

標準必(bi)要專利權人(ren)及相關權利人,是指享(xiang)有標準必要專(zhuan)利權的經(jing)營(ying)者或者有權許(xu)可他人實施標準必要專利的經營者,本指引以(yi)下統(tǒng)稱為標準(zhun)必要專利權人。

標準實(shi)施方,是指實施標準的經營者(zhe)。

第三條 分析原則

認定濫用標準必要專利排除(chu)、限制(zhi)競爭(zheng)行為,依據《反壟斷法》并遵循以(yi)下基本(ben)原則:

(一)依據《反壟斷法》規(guī)定,采用與濫(lan)用知識產(chan)權排除、限制競爭行(xing)為(wei)相同的分析(xi)思路;

(二)兼顧保護知(zhi)識產權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三)平(ping)衡標(biao)準必要專利權人和標(biao)準實施方的利益;

(四)充分考量標準制定(ding)和實施過程中與標準必要專利相關的信息披露(lu)、許可承諾與許可(ke)談判等情況。

第四(si)條 相關市場

通常情況下,界定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需要遵循《反壟斷法》《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jie)定的指南》和《禁止濫用(yong)知識產(chan)權(quan)排除(chu)、限制競爭行為(wei)規(guī)定》所確定的一般原則,同時考慮標準必要專利的特點,結合個案進行具體分析。

(一)相關商品市場

界定涉及(ji)標(biao)準(zhun)必要專利的相(xiang)關商(shang)品市場采用替代性分析的方(fang)法。在具體個案(an)中,涉及標準必(bi)要專利的相關商品市場(chang)主要是技術市場和實(shi)施標準所涉及的產品(pin)和服務市場。其中,技術市場可以從不同標準(zhun)之間(jian)、不(bu)同標準必要專利之間、標準必(bi)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之(zhi)間以及標(biao)準必要專(zhuan)利與非專利技術之(zhi)間等是否存在緊密替代關系進(jin)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時,可以(yi)同時從標準和標準必要專利的供給等方面進行(xing)供給替代分析。

(二)相關地域市場

界定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相關(guan)地域市場同樣采用替代性分析的方法。當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de)許可覆蓋多個國家(jia)和地區(qū)時,在個案中界定相(xiang)關地域市場,需綜合考慮不同國家和地區(qū)在標準實施、專利權(quan)保護等方面的地(di)域性(xing)特征等因素。

在調查涉及(ji)標準必(bi)要專利的壟斷協(xié)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以及開展(zhan)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時,通常需要界定相關市場(chang),但不同類型壟斷案(an)件對于相關市場界定的實際需求不同,應(ying)結合個案情況有所側重。

第五條?加(jia)強事(shi)前事中監(jiān)管

在標準制定與實施(shi)、專利聯(lián)營的管(guan)理或者運營以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過程中(zhong),標準制定組織、專利聯(lián)營的管理或者運營主體、標準必要專(zhuan)利權人、標準實施方(fang)等經營者應當加強反壟斷合規(guī)建設,防范壟斷風險,發(fā)現(xiàn)可能(neng)存在排除、限制競爭風(feng)險的,可以(yi)主動向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報告(gao)有(you)關情況,接受監(jiān)督和指導(dao)。

對存在排除(chu)、限(xian)制(zhi)競爭風險或者涉嫌實施壟斷(duan)行為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ke)以通過提醒敦促、約談整改等方式,加強事前事(shi)中監(jiān)(jian)管,要求標準制(zhi)定組織(zhi)、專(zhuan)利聯(lián)營的管理或者運營主(zhu)體(ti)、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標準實施方等經營者提出改進措施,做好有(you)關(guan)問(wen)題的(de)預防和整改。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采取事前(qian)事中監(jiān)管措(cuo)施的,不影響對壟斷行(xing)為的調查處理。

對存在排除、限制競爭風(feng)險或者涉嫌實施壟斷行為(wei)的,任何單(dan)位和個人有(you)權向反壟斷(duan)執(zhí)法機構舉報。

第二章 涉及標準必(bi)要專利的信息披露、許可承諾和善意談(tan)判

反(fan)壟斷執(zhí)法機構鼓勵標準必要專利權(quan)人及時充分披露標準必要專利信息,作出(chu)公平、合理和無歧視的許可承諾,以及與標準實施方(fang)共同進行善意的許可談判。上述良好行為有利于提高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效(xiao)率,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chang)秩序,促進技術創(chuàng)新與產(chan)業(yè)發(fā)(fa)展。若未遵循上述良好行為,并不必然導致違反反壟斷法,但可能(neng)提高排除、限制競爭的風(feng)險。

第六條 標準必要專利的信(xin)息披露

按照(zhao)標準制定組織規(guī)定,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經營(ying)者,在標準制修訂的任何階段需及時充分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yao)專(zhuan)利,同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沒有參與(yu)標準制修訂的經營者可以按照標準制定組織規(guī)定,在標準制(zhi)修訂(ding)的任何階段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同時提供(gong)相應證明材料。

在具體個案中,經(jing)營者未按照標(biao)準制定組織規(guī)定及時充分披露專利信息,或者已明確放棄(qi)專利權但向標準實施方主張專利權的情形,是認定其(qi)行為在相關市場中是否(fou)會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重要考慮(lv)因素。

第七條 標準必要(yao)專利的許可(ke)承諾

公平、合理(li)和無(wu)歧視原則,是標準必(bi)要專利權人(ren)與標準實施方進行標準必要專利許(xu)可談判需遵循的重要原則,被境內外標準制定組(zu)織所公認并廣(guang)泛采用,成為知識產權(quan)政策的重要內容。

按照標準制定組織規(guī)定,參與標準(zhun)制修訂的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需(xu)明確作出專利實施許可(ke)聲明,同(tong)意在公平、合理(li)和無(wu)歧視原則基礎(chu)上,免費或者收費許可其(qi)他經營(ying)者在實施該標準時使用(yong)其專利。

對(dui)于已經基于公平、合(he)理和無歧視原則作出許可承諾的專利,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轉讓(rang)該專利時(shi),需事先告知受讓人(ren)該專利實施許(xu)可承諾的內容,并保證受讓人(ren)同意受該專利實施許可承諾的約束,即標準必要專利(li)許可承諾對受讓人具有同等效力。

在具體個(ge)案中,標準(zhun)必要專利權人或者其受讓人是(shi)否違反公平、合理和無歧視承諾,是認定構(gou)成以不公平的高價許可,沒有正當理由拒(ju)絕許可(ke)、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jiao)易條件或者實行差別待遇等具體壟斷行為的重要考慮因素。

第(di)八條 標準必要專利的善意談判(pan)

標準必要專利善意談判是履行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ze)的具體(ti)表現(xiàn)。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標準實施方之間就標準(zhun)必要專利許可的費率、數(shù)(shu)量、時限、使用范圍和地域范圍(wei)等(deng)許可條件開展(zhan)善(shan)意談(tan)判,以(yi)達成公平、合理和(he)無(wu)歧視的許可(ke)條件。善意談判包括(kuo)但不限于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標(biao)準必(bi)要專利權人應對標準實施方提出(chu)明確的許可談(tan)判要約(yue),通常包括標準必要專利清單、合理數(shù)量(liang)的標準必要專利與(yu)標準的對照表、許可費率的計算(suan)方法及依據、合理的反饋期限等(deng)具體內容;

(二)標準實(shi)施方在合理期限內對獲得許(xu)可表(biao)達善意意愿,即不存在無正當理由拖延、拒(ju)絕許可(ke)談判等情形;

(三(san))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提出符合其所作出的公平、合理和無歧視承諾(nuo)的許可條件(jian),主要(yao)包(bao)括許可費率計算方法(fa)及合(he)理性理由、標準必要專利保護期(qi)限及轉讓情況等與許可(ke)直接相關的(de)必要信息和實際情況;

(四)標準實施方在合理期限內接受許可條件(jian),如不(bu)接受,需在合理期限內就許(xu)可條件提出符合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的方案。

在具體個案中,應對(dui)談判的過程和內容進行全面評估。標準必要(yao)專利權人和標準實(shi)施方均需對其已盡到善意談判義務(wu)進行證明(ming)。標準實施方表達善意意愿不(bu)影響其在談判過程中對專(zhuan)利的必要性、有效性(xing)等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三章 涉及標(biao)準必要專利(li)的壟斷協(xié)議

認定涉及標準必(bi)要專利的壟斷協(xié)議,適用《反壟斷(duan)法(fa)》和《禁止壟斷協(xié)議規(guī)定》《禁止濫用知識產權(quan)排除、限制競爭行(xing)為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

第九條 標準制定與(yu)實(shi)施過程(cheng)中的壟斷協(xié)議

在標準(zhun)制定和(he)實施過程中(zhong),經營(ying)者之間可能達成壟斷(duan)協(xié)議,排除、限(xian)制競爭(zheng),具體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情形:

(一)是否(fou)沒有正當理由,排除其他特定經(jing)營(ying)者參與標準制(zhi)定(ding);

(二(er))是否沒(mei)有正當(dang)理(li)由,排除其他特定(ding)經營者的相關方案;

(三)是否沒有正當理由,約定不實施其他競爭性(xing)標準;

(四)是否沒有正(zheng)當理(li)由,限制特定標準實施方基于標準進行(xing)測試、獲得認證等實施標準的活動;

(五)需要考慮的其他相關情形。

標準制定組織或者其他經營者(zhe)不得在標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組織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達成壟斷協(xié)議或者為標準(zhun)必要專利權人達成壟斷協(xié)議提供實質性幫助(zhu)。

第(di)十(shi)條 涉及標準必要專利聯(lián)營(ying)的壟斷(duan)協(xié)議

通常情況下,專利(li)聯(lián)營可以降低(di)許可等交易成本,提高許可效率。但是,標準必要(yao)專利權(quan)人之間(jian)可能利用專利聯(lián)營達成壟斷協(xié)議,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情形:

(一(yi))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是(shi)否利用專利聯(lián)營(ying)交換價格、產量、市(shi)場劃分等有關競爭的敏感信息;

(二)專利聯(lián)營的管理或者運營主(zhu)體是否將競爭性專利納入(ru)專利(li)聯(lián)(lian)營;

(三(san))專利聯(lián)營的管理或者運營(ying)主體是(shi)否聯(lián)合(he)限制標(biao)準必要專利權(quan)人單獨對外許可;

(四)專利聯(lián)營的管理或者運營主體是否組織標(biao)準必要專利權人(ren)達成壟斷協(xié)議或(huo)者為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達成壟斷協(xié)(xie)議提供實質性幫助;

(五)需要考慮的其他相(xiang)關情形。

第(di)十一條 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其他壟斷協(xié)議

除上(shang)述協(xié)議(yi)外,標準必要專(zhuan)利(li)權人還可能濫用其專利權(quan)實施其(qi)他類型的壟斷協(xié)議,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分析時可(ke)以(yi)考慮以下情形:

(一(yi))是否限制標準實施方生產、銷售涉(she)及標準必要專利(li)產品的(de)價格、數(shù)量、地域范圍或者質量;

(二)是否限制標準實施方開發(fā)競爭性技術;

(三)可(ke)能構成壟斷協(xié)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zhang)?涉及標(biao)準必要專利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認定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xing)為(wei),適用(yong)《反壟斷法》和《禁(jin)止濫用市場支配(pei)地位行為(wei)規(guī)定》《禁止濫用知識產(chan)權排除(chu)、限制競(jing)爭行為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通常情況下,首先需(xu)要界定(ding)相(xiang)關市場,分析(xi)標(biao)準必要專利權人等經營者在相關市場是否具(ju)有市場支(zhi)配地位,再(zai)根據(ju)個案情況具(ju)體分析(xi)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xing)為。

第十二條?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方法和考慮因(yin)素

認定(ding)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等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是(shi)否具有支配地位,應當(dang)依據《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duan)委(wei)員會關于知識(shi)產權(quan)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等規(guī)定進行分析(xi),認定或者推定經營(ying)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需結合標準必(bi)要專利的特點(dian),可以具體考慮(lv)以下因(yin)素(su):

(一)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相關市場(chang)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通常情況下,在標準本身并無(wu)替代標準(zhun)時,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其持有的標(biao)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中,占有全部的市(shi)場份額,但是有(you)證(zheng)據(ju)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控制相關市場(chang)的能(neng)力。主要包括(kuo)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決定許可費率、許可方式等許可條件的能力,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zhe)進入相關市場的能(neng)力,以(yi)及標準實施方(fang)制約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客觀條件和實際能力等(deng);

(三)下游市場對標準必要專利的(de)依賴程度。主要包括對應標準的演進情況、可替代性和轉換成本等;

(四)其他專利權人進入許可市場的難易程度。主要包括標準必要(yao)專利技術被替(ti)換的可能性等;

(五)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財力和技術條件等(deng)與認定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de)其(qi)他因素。

第十三條?以不公平的高價許可標準必要專利(li)

通常情況下(xia),合理的許可費能夠保障標準必要專利(li)權人就(jiu)其(qi)研發(fā)投入和技術創(chuàng)新獲得回報(bao)。但是,標準(zhun)必要專利權人等經營者可能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jia)許可(ke)標準必要專利或者銷售包含標準必要專利(li)的產品(pin),排除、限制(zhi)競(jing)爭,具體分析時可以考(kao)慮以下因素:

(一)許可雙方遵循本指引第二(er)章(zhang)開展良(liang)好(hao)行為的情況;

(二)許可(ke)費是否明顯(xian)高于(yu)可(ke)以(yi)比照的歷史許可(ke)費或(huo)者其(qi)他經營者(zhe)的許(xu)可費;

(三)許可(ke)談判過程中,是否主張對過期、無效的標準必要專利或者非(fei)標準必要專利(li)收取許(xu)可費;

(四)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等經營者是否根據標準必要專(zhuan)利數(shù)量、質(zhi)量和價值(zhi)發(fā)生的變化合理調整許可費;

(五)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等經營者是否通過非專利(li)實施實體等進行(xing)重(zhong)復(fu)收費。

第十四條?拒(ju)絕許可標準必要(yao)專利

通常情況下,在標準必要專(zhuan)利權人按照標準制定組織的規(guī)則作出公平、合理和(he)無歧(qi)視承諾后,如(ru)果沒有正當理由,標準必要專(zhuan)利權人等經營者不(bu)得拒絕任何愿意(yi)獲得許可的標準實施方(fang),否(fou)則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xian)制影響,具體分(fen)析時可以考慮以(yi)下因素(su):

(一)許可雙方遵循本指引第(di)二章開展良好(hao)行為的情(qing)況;

(二)標準實施方是否有不良信用(yong)記錄或者(zhe)出現(xiàn)(xian)經營狀況惡化等嚴重影響(xiang)交易安全(quan)的情況;

(三)是(shi)否因不可抗(kang)力(li)等客觀原因無法進行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

(四)拒絕許可相關標準必要專利對市場競爭和(he)創(chuàng)新的影響;

(五)拒(ju)絕許可相關標準必要專利是否會損害消費者利益或者(zhe)社會公共利(li)益。

第十五(wu)條?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搭售

通常情況下,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時進(jin)行一攬子(zi)許可(ke),可以(yi)降低整體交(jiao)易(yi)成本,提高標準實施效率。但是,標準必要專利權人(ren)等經(jing)營者可能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zheng)當理由,在許可時強(qiang)制標準實施方接受一攬子許可、接(jie)受非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或者購買其他產品,排除(chu)、限制競(jing)爭,具體分析時(shi)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許可雙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開展良(liang)好行為的情況(kuang);

(二)是否符合正當?shù)男?xing)業(yè)慣例和(he)交易(yi)習慣;

(三)是否(fou)具有技術上的(de)合理性和必要(yao)性;

(四)拆分一(yi)攬子許可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會給標準實施方造成不合理的(de)標(biao)準實施(shi)成本;

(五)標準實施方是否可以自主選擇許可組合或者所購買的產品。

第十六條?涉及標準(zhun)必要專利的(de)附(fu)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jian)

通(tong)常情況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ke)條件由標準必要專利權人(ren)和標準實施方之間約定(ding)形成,體現(xiàn)許可雙(shuang)方的(de)意思自治。但是(shi),標(biao)準(zhun)必(bi)要專利權人等經營者可能濫用其(qi)市場支配地位,沒(mei)有正當理由,在標(biao)準必要專利許(xu)可(ke)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jian),排(pai)除、限制競爭(zheng),具體分析時可以(yi)考(kao)慮以下(xia)因素:

(一)許可雙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開展良好行為的情況;

(二)是(shi)否將免費或者不合理對價(jia)的(de)反向許可等作(zuo)為許可標準必要專利(li)的前置性條(tiao)件;

(三)是否強制要求標準實施方進行交叉許可(ke)并不提供合理對價;

(四)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標準實施方對其標準必要專利的必要性(xing)、有效性等提(ti)出異議;

(五)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標(biao)準實施方選擇糾紛解決的措施或者地(di)域;

(六(liu))是否迫(po)使或者(zhe)禁止標準實施方(fang)與第三方(fang)進行交(jiao)易,或者限制標準實施方與第三方進行交易的條件;

(七)是(shi)否限制標準實施方開發(fā)競爭性技術;

(八)是否缺乏(fa)合理理由要求標準實施(shi)方提供(gong)或者披露與標準實(shi)施無關的、與相(xiang)關標準(zhun)必要專利許可明顯缺乏相(xiang)關性(xing)的經營信息與技術(shu)信息等其他不合理條件。

第十七條(tiao)?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差別(bie)待遇(yu)

通常(chang)情況下,標準必要(yao)專利許可條件會因為標(biao)準實施(shi)方的(de)實際情況、所處地域的交易(yi)習慣、經濟發(fā)展水平等在許可費、時間等方面體現(xiàn)出差異性。但是,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可能(neng)濫用其(qi)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對條(tiao)件相同的標(biao)準實施(shi)方實行差別待遇,排除、限(xian)制競爭,具體分析時可以(yi)考慮以下因素:

(一)許可雙方遵循本指引第(di)二(er)章開展良好行為的情況;

(二)許可談判的時機和市場背景是否(fou)發(fā)生顯著變化;

(三)標準實施方的條件是否實質相同(tong);

(四)許可數(shù)(shu)量、地域、期(qi)限和使用(yong)范圍等(deng)許可條件是否實質相同;

(五)存在差異性的標準必(bi)要專利許可內容(rong)是否因許可雙方達成的(de)其他許可條(tiao)件(jian)而導(dao)致;

(六)該差(cha)別待遇是否對標準實施方參與市(shi)場競爭產生顯著不合理影響。

第十八條(tiao)?涉(she)及標(biao)準必要專利的(de)濫用救濟措(cuo)施行為

通常情況下,標準必要專利(li)權人有權依法請求法院或者相關部門作出(chu)或者頒(ban)發(fā)停止侵害相關專利權的判決、裁(cai)定或者決定。但是,標準(zhun)必要專利(li)權人等經(jing)營(ying)者可能違反(fan)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yuan)則,未經善意(yi)談判,濫用上述救濟措施(shi)迫使標準(zhun)實施方(fang)接受其不公平(ping)的高價或者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分析時(shi)應當考(kao)慮許可雙方是否根據本指引第八條進(jin)行善意(yi)的(de)許可談判,并可以考慮《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long)斷指南》規(guī)定的其他因素。

第五章?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de)經營者集中(zhong)

審查涉及標準必要專利(li)的經營者集中,適用《反壟(long)斷法》《國務(wu)院關于經營者集中(zhong)申報標準的規(guī)(gui)定》《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chu)、限制競(jing)爭行為規(guī)定》等規(guī)定。

第十九條?涉及(ji)標準(zhun)必要專利的經營(ying)者集中申報

經營者之間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de)交易,可能構成經營者集中。認定涉及標準必要專利(li)的(de)交易是否構成集中,應(ying)根據(ju)《反壟斷法》《國務院反壟(long)斷委員會關(guan)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及有關反壟斷規(guī)章進行分(fen)析,同(tong)時還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yi))標準必(bi)要專利所(suo)覆蓋的(de)產品或者服務(wu)是否構成獨立業(yè)務或者產生獨立且(qie)可(ke)計算的營業(yè)額;

(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方式和期(qi)限。

涉及(ji)標準必要專利的交易構成(cheng)經營者集中,并(bing)且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zhe)集中申報標準的規(guī)定》規(guī)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zhe)應當事先向國(guo)務院反(fan)壟斷執(zhí)法機構進行申報,未申報的(de)不得實施集中。

根據《國(guo)務院關于經(jing)營者集中申(shen)報標準的(de)規(guī)定(ding)》,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dan)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zhong)具有或者(zhe)可(ke)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wu)院反壟斷執(zhí)(zhi)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經營者未按照要求進行申(shen)報的,國(guo)務院(yuan)反壟斷執(zhí)法(fa)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調查。經營者(zhe)可以就未(wei)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主動向國務(wu)院反壟斷(duan)執(zhí)法機構(gou)申報。

第二十條?涉及標準必要專(zhuan)利(li)的經營者集中審查

如果涉及標準必要(yao)專利的交易是經營者(zhe)集(ji)中的實質性組成部分(fen)或者對交易目的的實現(xiàn)(xian)具有重要(yao)意義,在經營者(zhe)集中審查過程中,應考慮《反壟斷法》規(guī)定的因素,同時考慮標準必要專利的特點。

涉(she)及標準(zhun)必要專利的限制性條件包括(kuo)結構性條件、行為性條件和綜(zong)合性條(tiao)件。附加(jia)涉及(ji)標準必要專利的限制性條件,通常根據個案情(qing)況,針對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ju)有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對限制性條件建議進行評估后確(que)定,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相關經營者剝離包括標準必要專利在內的相(xiang)關資產、遵循公平合理無歧視(shi)原則進行許可、禁(jin)止搭售等行為(wei)和對標準必要專(zhuan)利受讓人的行為進行必要約束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指引的效(xiao)力

本指引僅對涉及標準必要(yao)專利領域的競爭行(xing)為作出一般性指引,供經營者和反壟(long)斷執(zhí)法機構參考,不具有強制性。本指引未作規(guī)定(ding)的,可以參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hui)關于知識產權(quan)領域的反壟斷指南》。

第二十(shi)二條 指引的解釋和(he)實施

本指引由市(shi)場監(jiān)管總局解釋(shi),自發(fā)布之日起實(shi)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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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chang)監(jiān)管總局印發(fā)《標準必要(yao)專利(li)反壟斷指(zhi)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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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fa)布日期:2024-11-12
來(lai)源:市說新語

第一(yi)章(zhang)??總則

第一條 指(zhi)引的目的、依據

為預(yu)防和(he)制止(zhi)濫用標準(zhun)必要專利排除、限制競爭的行(xing)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鼓勵(li)創(chuàng)(chuang)新(xin),提(ti)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gong)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duan)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min)共和國專利法》和《禁止濫(lan)用知識(shi)產(chan)權排(pai)除、限制競爭行(xing)為規(guī)(gui)定(ding)》《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duan)指南》等(deng)法律法(fa)規(guī)規(guī)章和指南的規(guī)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相關概念

標準必要專利,是指實施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

標準必要專利(li)權人及相關權利(li)人(ren),是指享有標(biao)準必要專利權的經營者或者有權許可他人實施標準必(bi)要專利的經營者,本指引以下統(tǒng)稱為標準必要專利權人。

標(biao)準實(shi)施方,是指(zhi)實施標準的經營者。

第三條 分析原則

認定濫用標準必要專利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依據《反壟斷(duan)法(fa)》并遵(zun)循以下基(ji)本原則:

(一)依據《反壟斷法》規(guī)定,采用與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相同的(de)分析思路;

(二)兼顧保護知識產權(quan)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三)平衡標準必要(yao)專利權(quan)人(ren)和標(biao)準實施方的利益;

(四)充(chong)分考量標準制定和實施過(guo)程中(zhong)與標準(zhun)必要專利相關的信息披露、許可承諾與許可談判(pan)等情況。

第四條 相關市場(chang)

通常情況(kuang)下,界定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相關商品市場(chang)和相關地域(yu)市場需要遵循《反壟斷法》《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jie)定(ding)的指(zhi)南》和《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guī)(gui)定》所確(que)定的(de)一(yi)般原(yuan)則,同時考慮標(biao)準必要專利(li)的特點,結合個案進行具體分析。

(一)相(xiang)關商(shang)品市場

界定涉及標(biao)準(zhun)必要專利的相(xiang)關商(shang)品市場采用替代性分析的(de)方法。在具體個案中,涉及標準(zhun)必(bi)要專利的(de)相關商品市場主(zhu)要是技術(shu)市場(chang)和實施標準所(suo)涉及的產品和服務市場。其中,技術(shu)市(shi)場可以從不(bu)同標準(zhun)之(zhi)間、不同標準必要專利之間、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之間以及標準必要專(zhuan)利與非專利技術之間等是否存在緊(jin)密替代關(guan)系(xi)進行需求替(ti)代分析。必要時(shi),可以同時從標準和標準必要專利的供給等方面進行供給替代分析(xi)。

(二)相關地域(yu)市場

界(jie)定涉及標準必要專利(li)的相關地域市場同樣采用替(ti)代(dai)性(xing)分(fen)析的方法。當涉及標準(zhun)必要專(zhuan)利的許可覆蓋多個國家和地區(qū)時,在個案中界定相(xiang)關地域市場,需綜合考慮不同國家和地區(qū)在標準實施、專利權保護等方(fang)面的地域性特征等因素(su)。

在調查涉及標準必要(yao)專利的壟斷協(xié)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以及開展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時,通常需要界定相關市場,但不同類型壟斷案件對(dui)于相關市場(chang)界定的實際需求不(bu)同,應結合個案情況有所側重。

第五條?加強事(shi)前事中監(jiān)管

在標(biao)準制定與實(shi)施、專利聯(lián)營的管理或者運營(ying)以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過程中,標準制(zhi)定組織、專利(li)聯(lián)營的管理或者運營主體、標準必要專(zhuan)利權人、標準實施方等經營者應當加強反壟斷合規(guī)建設,防范壟斷風險,發(fā)現(xiàn)可能存在排除、限制(zhi)競(jing)爭風險的,可以主動向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報告有關情況,接受監(jiān)督(du)和指導。

對存在排除、限制競爭風險或者涉嫌實施壟斷行為的,反壟斷執(zhí)(zhi)法機構可以通(tong)過提醒敦促、約談整改等方式,加強事前事中監(jiān)管,要求標準(zhun)制定(ding)組織、專利聯(lián)(lian)營的管理(li)或者運營主體、標準(zhun)必要專利權人、標準實施方等經營者提出改進措施,做(zuo)好有關問題(ti)的(de)預防和整改。反(fan)壟斷執(zhí)法機(ji)構采取事前(qian)事中監(jiān)管措施的,不影響對壟斷行為的調查處理。

對存在排除、限制競(jing)爭風險或者涉嫌實(shi)施壟斷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you)權向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舉報(bao)。

第二章(zhang) 涉及標(biao)準(zhun)必要(yao)專利(li)的(de)信息披露、許可(ke)承諾和善(shan)意談判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鼓勵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及時充分(fen)披露標準必要專利信息,作出公平、合理和無歧視的許可承諾,以及與標準實施方共同進行善意的許可談(tan)判。上述良好行為有利于提高(gao)標準的制定和實施(shi)效(xiao)率,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技術創(chuàng)新與產業(yè)發(fā)展。若未遵循上述良好行為(wei),并不必然導致(zhi)違反反壟斷法,但可能提高(gao)排除、限(xian)制競爭(zheng)的(de)風險。

第六條 標準必要專利的信息披露

按照標準(zhun)制定組織規(guī)定,參與標準制修訂(ding)的(de)經營者,在標準制修訂的任何階段需及時充分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同時提供相(xiang)應證明材料。

沒有參與標準制修(xiu)訂的經營者可以按照標準制定組織規(guī)定,在標準制修(xiu)訂的任何階(jie)段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li),同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在具體個案中,經營(ying)者未按照(zhao)標準制定組織規(guī)定及時充分披露專利信息,或者已明確放棄專利權(quan)但向標準實施方主張專利權的情(qing)形,是認定其行為在相關市場(chang)中是否會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zhi)影響的重要考慮因素。

第七條 標準(zhun)必要專利(li)的(de)許可承諾

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yuan)則,是標準必要(yao)專利權人與標準實施(shi)方進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需遵循的重要原則,被境內外標準制定組織所公認(ren)并廣泛采用,成為知識產權政(zheng)策的重要內容。

按照標(biao)準制定組織規(guī)(gui)定,參與(yu)標準制修訂的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需明(ming)確(que)作出專利實施許可聲(sheng)明,同意在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基礎上,免費或(huo)者收費許可(ke)其他經營者在實施該標(biao)準時使用其專利。

對于已經基于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作出許可承諾的專利,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轉讓該專利時,需事先告知受(shou)讓人該專利實施許可承諾(nuo)的內容,并保證受讓人同意受該專利實施許可承諾(nuo)的約束,即標(biao)準必要(yao)專利許可承諾對受讓人具有同等(deng)效力。

在具體個案中,標準必要專利權人(ren)或者其受讓人是否違反公平、合理和無歧視承諾,是認定構成以不公平(ping)的高價許(xu)可,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許可、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或者實行差別待遇(yu)等具體壟(long)斷行為的重要考慮因素。

第八條 標準必要專利的善意談判

標(biao)準必要(yao)專利(li)善意談判是履行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yuan)則的具體表現(xiàn)。標準必要專利權人(ren)和標準實施(shi)方之間就標準必要專利許(xu)可的費率、數(shù)量、時(shi)限、使用范圍和(he)地域范圍等(deng)許可條件開展善意談判,以達成公(gong)平、合理和無歧視的(de)許(xu)可條件。善意談判包括但不限于下(xia)列程序和要求:

(一)標準必要專利(li)權人應對標準實施方提出明確的(de)許可談判要約,通常包括標準必要專利(li)清單、合理(li)數(shù)量的標準(zhun)必要專利與標準的對照表(biao)、許可(ke)費率的計算方法及依據、合理的反饋期(qi)限(xian)等具體內容;

(二)標準實施方在合理(li)期限內對獲得許可表達善(shan)意意愿,即不(bu)存在無正當理由(you)拖延、拒絕許可談判等(deng)情形;

(三(san))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提出符合其所作出的公平、合理和無歧(qi)視承(cheng)諾的許可條件,主要(yao)包括許可費率計算方法及合理(li)性理由、標準必要(yao)專利保護期(qi)限及轉讓情況等與許可直接(jie)相關的(de)必要信息和實際情(qing)況(kuang);

(四)標準實施方在合理期限內接(jie)受許可(ke)條件,如不接受,需在合理期限內就許可條件提出(chu)符(fu)合公平、合(he)理和無歧視原則的方案。

在具體個案(an)中,應對談判的過程和內容進行全(quan)面評估。標準必要(yao)專利權(quan)人和標(biao)準實施方均需對其已盡到善(shan)意談判義務進行證明。標準實(shi)施方表達(da)善意意愿不影(ying)響其在談判(pan)過程中對專利(li)的必要性(xing)、有效性等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三(san)章 涉(she)及標準必要專(zhuan)利的壟斷協(xié)議

認定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壟斷協(xié)議,適(shi)用《反壟(long)斷法》和《禁止壟斷協(xié)議規(guī)定(ding)》《禁止濫用知識產權(quan)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guī)(gui)定》等(deng)相關規(guī)定。

第九(jiu)條 標準制定與實(shi)施過程(cheng)中的壟斷協(xié)議

在(zai)標(biao)準制(zhi)定和(he)實施過程中(zhong),經營者(zhe)之間可能達成壟斷協(xié)議(yi),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分析時(shi)可以考慮以下情形(xing):

(一)是(shi)否沒(mei)有正當(dang)理由,排除其他(ta)特定經營者參與標準制定;

(二)是否沒有正當理由,排(pai)除(chu)其他特定經營者的相關(guan)方案;

(三)是否沒有正當理由(you),約定不實施其他競爭(zheng)性標準;

(四(si))是否沒有正當理由,限制特定標準實施方基于標準進行測試、獲得認證等實施標準的活動;

(五)需要考慮的其他相關(guan)情形。

標準制定組織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得在標準制定和實(shi)施過(guo)程中,組(zu)織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達成壟斷(duan)協(xié)議或者為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達成壟斷協(xié)(xie)議提供實質性幫助。

第十(shi)條 涉及(ji)標準必要專利聯(lián)營的壟(long)斷協(xié)議

通常(chang)情況下,專利聯(lián)營可以降低許可(ke)等交易成本,提高許可效率。但是,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之間可能利用專利聯(lián)營達成壟斷協(xié)議,排除、限制競爭(zheng),具體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xia)情形:

(一(yi))標準必(bi)要專利權人是否利用專(zhuan)利聯(lián)營(ying)交換價格、產量、市(shi)場劃分等有關競爭的敏感信息(xi);

(二)專利聯(lián)營的管(guan)理(li)或(huo)者運(yun)營(ying)主體是否將競爭性(xing)專利納(na)入專利聯(lián)營;

(三)專利聯(lián)營的管理或者運營(ying)主(zhu)體是否(fou)聯(lián)合限制標準必要專利權(quan)人單獨(du)對外許可;

(四)專利聯(lián)營的(de)管理(li)或者運營主體是否組織標準必要(yao)專利權人達成壟斷協(xié)議(yi)或者為標準必要專利權(quan)人達成壟斷協(xié)議提供實質性(xing)幫助;

(五)需要考慮的其他相關情形。

第十一條 涉及標準必要專(zhuan)利的其他壟斷協(xié)議

除上述(shu)協(xié)(xie)議外(wai),標準必要專利權(quan)人還(hai)可能濫用其專利權實施(shi)其他(ta)類型的(de)壟斷協(xié)議,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分析時可以(yi)考慮以下情形:

(一(yi))是否限制標準實施(shi)方(fang)生產、銷售涉及標準(zhun)必要專利產品的價格、數(shù)量、地(di)域范圍或者質量;

(二)是否限制標準實施方開發(fā)(fa)競爭性技術;

(三)可能構成(cheng)壟斷協(xié)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涉及標準必要專利(li)的濫(lan)用市場支(zhi)配地位(wei)行為

認定涉及標(biao)準必要專利的濫用市(shi)場支(zhi)配(pei)地位行為,適用《反壟斷法》和《禁止濫(lan)用市場支配(pei)地位行為規(guī)定》《禁止濫(lan)用知識產權排(pai)除、限制競爭行為規(guī)(gui)定》等相關規(guī)定(ding)。通常情況下,首先(xian)需(xu)要界定相關市場,分析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等經營者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市(shi)場支配地位(wei),再根據個案情況(kuang)具體分析是否構成濫(lan)用市(shi)場支配地(di)位行為(wei)。

第(di)十(shi)二條?市場支配(pei)地位的(de)認定方法(fa)和考慮因素

認(ren)定標準必要專利(li)權(quan)人等經營(ying)者在相關市場上是否具有支(zhi)配地位,應(ying)當依據《反壟斷(duan)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de)反壟斷指南》等規(guī)定進行分(fen)析,認定或者推(tui)定(ding)經營者具有市場支(zhi)配地位需結合標(biao)準必要專利的特點,可以具體考慮以下因素:

(一)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zai)相(xiang)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通常情況下,在標準本身并無替代標(biao)準時,標準(zhun)必要專利權人在其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shi)場中(zhong),占有全部的市場(chang)份額(e),但是有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標準必(bi)要專利權人控制相關市場的能力。主(zhu)要包括標準(zhun)必(bi)要專(zhuan)利權人決定許可費率、許可方式等許可條件的能力,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jin)入相關市場的能力,以及標準實施方制約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客觀條件和實際能力等;

(三)下游(you)市場對標準(zhun)必要專利的依賴程度。主要包括對應(ying)標準的(de)演進情況、可替(ti)代(dai)性和轉換成本(ben)等;

(四)其他專利權人(ren)進(jin)入許可市場的難易程度。主要包(bao)括標準必(bi)要專利(li)技術被替換的可能性等(deng);

(五)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de)財力和技術條件等與(yu)認定市場支(zhi)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以不公平(ping)的高價許可標(biao)準必要專利

通常情況下,合理的許可(ke)費能夠保障標準(zhun)必(bi)要專利權(quan)人就其研發(fā)投入和技術創(chuàng)(chuang)新獲得回報。但是,標(biao)準必要專利權人等經營者可(ke)能濫用其市(shi)場支配(pei)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許可標準必要(yao)專利或者銷售(shou)包含標準必(bi)要專利的(de)產品,排除、限制競爭,具體(ti)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許可雙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開展良好(hao)行為的情況;

(二)許可費是否明顯高于可以比照的歷史許可費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許可費(fei);

(三)許(xu)可談判過程中,是否主張對過(guo)期、無效的標(biao)準必要(yao)專(zhuan)利或者非標(biao)準必要專利收取許可費;

(四)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等經(jing)營者是(shi)否根據標準必要專利數(shù)(shu)量、質量和價值發(fā)生的變化合理調(diao)整許可費;

(五)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等(deng)經營者是否通過非專利實施實體等進行重復收(shou)費。

第十四條?拒絕許可標準必(bi)要專(zhuan)利

通常情(qing)況下,在標(biao)準必要專利權人按照標準制定組織的規(guī)則作出公平、合(he)理和無歧視承諾后,如果沒有(you)正當理由,標準(zhun)必(bi)要(yao)專利權人等經營者不得拒絕任何愿意獲得許可的標準實施方,否則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chu)、限制(zhi)影響,具體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許可雙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開展良好行為的情況;

(二)標準實(shi)施(shi)方是否有(you)不良信用(yong)記錄(lu)或者出(chu)現(xiàn)經營(ying)狀況惡化等嚴重影響交易安全的情(qing)況;

(三)是否因不可抗力等客觀(guan)原因無法進行標準必要專利的(de)許可;

(四)拒絕許可相關標準必要專利對市場(chang)競(jing)爭和創(chuàng)新的影響;

(五)拒絕許可相關標準必要專利是否會損害消費者利益或者(zhe)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五條?涉及標準必要專利(li)的搭(da)售

通(tong)常情況下,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時進行一攬子許可,可以降(jiang)低整體交易成(cheng)本,提高標準實施效率。但是,標準必要(yao)專利權人等經營者(zhe)可能(neng)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wei),沒有正當理由,在(zai)許可(ke)時強制標準實施方接受一攬子許可、接受(shou)非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或者購買其(qi)他產品,排(pai)除、限制競爭,具體(ti)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許可雙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開展良好行為的情況;

(二)是(shi)否符合(he)正(zheng)當?shù)男袠I(yè)慣例和(he)交易習慣;

(三)是否具有技術上的合(he)理性和必要性;

(四(si))拆分一攬子許可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會給標準實施方造成不合理的標準實施成本;

(五)標準實施方是否可以自主選擇許可組合或者所購(gou)買的產品。

第十六條?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tiao)件

通常(chang)情況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條件由標準必(bi)要專利權人和標準實施方之間約定形成,體現(xiàn)許可雙方的意思自治。但是,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等經營者可能濫用(yong)其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zheng)當理由,在標準必要專利(li)許可中附加不合(he)理的交易條件,排除、限制(zhi)競爭,具體分析(xi)時可以(yi)考慮以下因素:

(一)許可雙(shuang)方遵循本指(zhi)引第二章開展良(liang)好行為(wei)的情況;

(二)是否將免費(fei)或者不合理對價(jia)的反向許(xu)可等作(zuo)為許可標準必要專利的(de)前置性條件;

(三)是否強制要求標準實施方進行交(jiao)叉許可(ke)并不提供合理(li)對(dui)價;

(四)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標準實施方對其標準必要專利的必要性(xing)、有效(xiao)性等(deng)提出(chu)異議(yi);

(五)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標準實施(shi)方選擇糾紛解決的措施或者地域(yu);

(六)是否迫使或者禁止標準實施方與(yu)第三方進行(xing)交易,或者限制標準實施方與第三(san)方進行交易的條件;

(七(qi))是(shi)否限制標準實施方開發(fā)競爭性(xing)技術;

(八)是否缺乏合理理由要求(qiu)標準實施方提供或(huo)者披露(lu)與標(biao)準(zhun)實施無(wu)關的、與相(xiang)關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明顯缺乏相關性的經營信(xin)息與技術信息等其他不合理條(tiao)件。

第十七條?涉及標準(zhun)必要專利的差別待遇

通常情況下,標準必要專(zhuan)利許可條件會(hui)因為標準實(shi)施方的實際情況、所處地域的交易習慣、經濟發(fā)展水平等在許可費、時(shi)間等方面體現(xiàn)出差異性。但是(shi),標準必要專利(li)權人可能濫用其市場支配(pei)地位,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jian)相同的標準(zhun)實施方實行差別待遇,排除、限(xian)制競爭,具體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許可雙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開展良好行為(wei)的情況;

(二)許可談判的時機和(he)市場背景是否(fou)發(fā)生顯著變(bian)化;

(三)標準實(shi)施方的條件(jian)是否實質相同(tong);

(四)許可數(shù)量、地(di)域(yu)、期限(xian)和使用范圍等許(xu)可條件是否實質相(xiang)同;

(五)存在差異性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內容是否因(yin)許可雙方達成的其他許可(ke)條件而(er)導致;

(六)該差別待遇是(shi)否對標準實(shi)施方參與市場(chang)競爭產生顯著不合理影響。

第十八條?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濫用救濟措施行為

通常情(qing)況下,標準必要專利(li)權人有權(quan)依法請求法院或者相關部門作出(chu)或者(zhe)頒(ban)發(fā)停止侵害相關專利權的判決、裁定或(huo)者決定。但(dan)是,標準必(bi)要專利權人等經營者可能違(wei)反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未經善意談判,濫用上述救濟措(cuo)施迫(po)使標準(zhun)實施方接受(shou)其不公平的(de)高(gao)價或者其(qi)他不合理的(de)交易條件,排除、限(xian)制(zhi)競爭。具體分析時應當考慮許可雙方是(shi)否根據本指引第八條(tiao)進行善意的許可談判,并(bing)可以考慮《國務院反壟(long)斷委員會關于(yu)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規(guī)定的(de)其他因素。

第五章(zhang)?涉及標準必要(yao)專利(li)的經營(ying)者集中

審查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de)經營者集中,適用《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zhong)申報標(biao)準的規(guī)定》《禁(jin)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zhi)競爭行為規(guī)定》等規(guī)定。

第十九條?涉及標準(zhun)必要專利的經營者集中申報

經營者之間涉及標(biao)準必要專利的交易,可能構成經營(ying)者集中。認(ren)定涉及標準必要(yao)專利的交易是否構成集中,應根據《反壟斷法》《國務(wu)院(yuan)反壟斷委員會關(guan)于知識產權(quan)領域的反壟(long)斷指南》以及有關反壟斷規(guī)章進行分析,同時還可以考(kao)慮以下因素:

(一)標準必要(yao)專(zhuan)利(li)所覆蓋的產品或者服務是否構成獨立業(yè)務或者產生獨立且可計算的營業(yè)額;

(二)標準必要(yao)專利許(xu)可(ke)的方式(shi)和期限。

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交易構成(cheng)經營者集中,并且達到《國務(wu)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zhun)的規(guī)定(ding)》規(guī)定的申報標準(zhun)的,經營者應當事先(xian)向國務院反壟(long)斷執(zhí)法機構進行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根據《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guī)定》,涉及標準必要專利(li)的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biao)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xian)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fa)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經營(ying)者未(wei)按照要求(qiu)進行申報的,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依法(fa)進行調(diao)查。經(jing)營者可以就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主動(dong)向國務(wu)院(yuan)反(fan)壟斷執(zhí)法(fa)機構申報。

第二十條?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經(jing)營者集中審查

如果涉及標準必要專利(li)的交易是經營者集中的實質性組成部分(fen)或者對交易目的的實現(xiàn)具有重要意義,在經營者集中審查過(guo)程中,應考慮《反(fan)壟(long)斷法(fa)》規(guī)定的因素,同時考慮標準(zhun)必要專利的特點。

涉及(ji)標準必要專利的限(xian)制性條件包括結構性條件、行為(wei)性條件和綜(zong)合性條件。附加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de)限制性條件,通(tong)常根(gen)據個案情況,針(zhen)對(dui)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you)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guo),對限制性條件建議進行評估后確定,包括但不限于(yu)要求相關經營者剝離(li)包(bao)括標準必要專利在內的相關(guan)資產、遵循公平合理無歧視原(yuan)則進行許(xu)可、禁止搭售等行為和對標準必要專利受讓人的行為進行必要約束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指(zhi)引的效力

本指引僅對涉及標準必(bi)要專利領域的競爭行為作出一般性指引,供經營(ying)者和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參考,不具有強制性。本指(zhi)引未作規(guī)定的(de),可以參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guan)于知識產權(quan)領域的反壟斷指南》。

第二十二條 指引的解釋(shi)和實施

本(ben)指(zhi)引由市場監(jiān)(jian)管總局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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